(2002)缙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缙云县溶江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周锦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溶江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周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缙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溶江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被执行人周锦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锦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锦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锦春(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4的存款���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汝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