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四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何安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何安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四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远瑜,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安国,男,台湾居民,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吴晓璐书 记 员 肖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