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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倪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倪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95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6533062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6号街坊300号。法定代表人党挨,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占明,男,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拖欠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26日的物业费1194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