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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廖贵敏,袁贵云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贵敏,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廖贵敏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3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江,男,1991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付江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江涛,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彭江涛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5月8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现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袁贵云,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袁贵云曾因犯赌博罪,2013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6]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共谋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后平分赃款。2016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邀约参赌人员曹某、郭某某、蔡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别墅内以扑克牌打“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四人“坐门”、轮流坐庄,组织其他参赌人员进行押注赌博,并安排罗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抽取茶钱,抽取的茶钱交由唐某某(另案处理)保管。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贵敏等四人当场抓获,并查获当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和其他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9.08万元。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记账单、通话清单;4.扣押清单及发票、收缴物品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5.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廖贵敏、彭江涛、袁贵云的前科材料;7.证人何某某、周某某、曹某、郭某某、蔡某某、罗某某、余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贵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江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贵云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贵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付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三、(1)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彭江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份。(2)被告人彭江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江涛因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15日,折抵刑期15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20日,折抵刑期20日;共计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四、被告人袁贵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袁贵云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8日被羁押35日,折抵刑期35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五、没收被告人廖贵敏、付江、彭江涛、袁贵云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没收查获的赌资人民币9.08万元;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卫东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人民陪审员  王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