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9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杨洁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9348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铜川镇天骏汽车城B504。被告杨洁,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杨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来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143元,退还给原告143元。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崔 婉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