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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琴诉被告陈建、董沙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琴,陈建,董沙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534号原告:李建琴,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葆,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陈建,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董沙艾,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熊晓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琴诉被告陈建、董沙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琴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琴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