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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余秋甲与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甲,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328号原告:余秋甲,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立交桥西路南(长城4S店对面)。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经理。原告余秋甲诉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秋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秋甲承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