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杜春燕与被执行人赵海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燕,赵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杜春燕,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海波,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人杜春燕与被执行人赵海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海波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波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