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朝进与钟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进,钟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钟家军,男,1983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朝进与被执行人钟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