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泰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中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超,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执6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四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