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林通、钱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通,钱光耀,夏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493号申请执行人:谢林通,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钱光耀,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夏芝美,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谢林通与被执行人钱光耀、夏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7280元,支付利息70105元,赔偿律师费14000元,合计2713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