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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会青与杜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青,杜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690号原告:刘会青,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杜水军,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青诉被告杜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会青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会青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