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黄武业、林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业,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黄武业,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象州县。委托代理人邱龙生,律师,律师,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林明生,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住所地长塘镇青茅村野狗岩岭。法定代表人林明生。黄武业与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武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林明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被执行人林明生名下的房产均已抵押给第三人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无剩余可供执行的价值。同时,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