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沧州、吴潇等与张怀阳、徐信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沧州,吴潇,周文卿,宋兆兰,王玉欣,窦金鑫,周华,姬琳,葛春明,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怀阳,徐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沧州,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潇,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文卿,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兆兰,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玉欣,居民。申请执行人窦金鑫,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姬琳,居民。申请执行人葛春明,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蓝湾国际A1号楼104、105、106室。法定代表人徐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怀阳,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徐信霞,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沧州、吴潇、周文卿、宋兆兰、王玉欣、窦金鑫、周华、姬琳、葛春明与被执行人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怀阳、徐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麦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怀阳、徐信霞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