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思远与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思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2行初69号原告陆思远,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狄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水国,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思远不服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杭建信(2016)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经补正后,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7日向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2016年10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水国、蒋朝镖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思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思远负担25元,退回原告陆思远25元。审 判 长 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青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萍(另设附页)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