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世稳与北京雪宇腾制衣有限公司、金国南、李清华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稳,北京雪宇腾制衣有限公司,金国南,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稳。被执行人北京雪宇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南。被执行人金国南。被执行人李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雪宇腾制衣有限公司、金国南、李清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31991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