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友波与丁辉、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波,丁辉,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045号原告:周友波,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辉,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文,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周友波与被告丁辉、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周友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周友波负担。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