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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戴晓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第1572号原告:戴晓清,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住所地位于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芹,系支行行长。原告戴晓清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晓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晓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清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晓清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