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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兵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兵,陈世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兵,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世雄,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兵及原审第三人陈世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5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