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刘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刘宣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刘宣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民初3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寻乌县岳家庄大道10号。负责人:彭小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佛长,系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先森,系该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刘宣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寻乌支行”)诉被告刘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委托代理人陈佛长、赵先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宣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宣明归还结欠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小额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其从2014年9月2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中,农业银行寻乌支行明确该诉讼请求为:刘宣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7.8%(月利率6.5‰)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计算利息;借款49942.29元及其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计算利息。所有未付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判决诉讼费用由刘宣明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宣明于2011年11月29日与农业银行寻乌支行签订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三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由刘宣斌(贷款到期前死亡)担保,用途为种养。2014年11月19日到期。贷款到期前,农业银行寻乌支行管户经理电话通知其还款。贷款逾期后,农业银行寻乌支行管户经理上门催收得知全家外出务工,贷款已进入不良,经多次电话催收贷款刘宣明均表示暂无钱还款,在多次催收下,刘宣明于2016年4月14日还部分利息995元,但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还清。刘宣明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农业银行寻乌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能证明农业银行寻乌支行的诉讼主体资格;2、刘宣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能证明刘宣明的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信贷管理系统群查询打印表一份,能证明双方间借贷的事实;4、个人逾期贷款客户存款资金清收清单一份,能证明刘宣明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1月29日,贷款人农业银行寻乌支行与借款人刘宣明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36020620110022559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养业,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人在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内的额度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等内容。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在合同尾部贷款人处盖印确认,刘宣明在合同尾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且写下身份证号码予以确认,案外人刘宣斌(后亡故)在合同尾部保证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且写下身份证号码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刘宣明于2013年11月20日自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处通过自助方式借款50000元,实际执行利率为7.8%,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9日。借款后,刘宣明已付清该借款截至2014年9月19日止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寻乌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自刘宣明账户扣划借款本金57.71元。其余借款本金49942.29元及利息刘宣明未予归还及支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寻乌支行向法庭提交的与刘宣明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农业银行寻乌支行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刘宣明支付了贷款,农业银行寻乌支行与刘宣明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成立。刘宣明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定额归还贷款,违背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因借款逾期后农业银行寻乌支行依合同约定自被告的账户扣划了57.71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故农业银行寻乌支行主张要求刘宣明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以49942.29元计算;因刘宣明已付清至2014年9月19日止的利息,且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借款按年利率7.8%(月利率6.5‰)计算利息,逾期则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12.6%(月利率10.5‰)计收罚息,所有欠息计收复利,故对农业银行寻乌支行要求刘宣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按7.8%(月利率6.5‰)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计算利息,以借款49942.29元本金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至借款清偿日至的利息,所有未付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宣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综上所述,农业银行寻乌支行要求陈宣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49942.2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宣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7.8%(月利率6.5‰)计算;2、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计算】;二、被告刘宣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借款本金49942.2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49942.29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1.7%(月利率9.75‰)计算至借款49942.29元清偿日至】;三、以上一、二项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瑞飘人民陪审员 潘锡林人民陪审员 钟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