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小利与周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利,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利,女,汉族,生于1973��9月14日,住某地。被执行人周芳,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7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小利申请执行周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周芳在银行有存款,而被执行人周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芳的银行存款7291.06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