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6202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