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郗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王某、刘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那你,李某某,刘某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郗那你,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郗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王某、刘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