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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新鑫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科左中旗白音花林场 (蒙古族)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内0521执1504号蔡秀兰、金颂伟、刘永华、钟明华、吴智娟: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1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给付案款347116.6元(交付到法院执行局)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5106.75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承办人:包恩泽联系电话:0475-237****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