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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显周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显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794号罪犯杨显周,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德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显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29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显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显周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29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11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杨显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显周,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12日止。罪犯杨显周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显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显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