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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尹旭与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旭,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旭,男,1989年3月20日生,回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岩,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尹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收案执行,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与威海路交汇嘉惠.红山郡5【幢】1205号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7xx**号,丘(地)号:5-76/47-1—251205,建筑面积:91.9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岩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与威海路交汇嘉惠.红山郡5【幢】1205号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750**号,丘(地)号:5-76/47-1—251205,建筑面积:91.9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华审判员  苗 明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