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志荣、詹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志荣,詹志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1146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中良,该联社理职工。被告:陈志荣,男,1972年2月9日出生。被告:詹志容,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志荣、詹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