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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郭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高云村。法定代表人何剑波。被执行人郭俊,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一楼。负责人符习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扣款利息损失8804.94元,利息损失29485.06元(以187803.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违约金61562元(以3921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延迟履行利息103元(以8804.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8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止),诉讼费4010元,保全费3458元,执行费1700元,以上共计1091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原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高云村格兰小镇二期(格澜郡)134栋6层605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俊名下的预告登记和备案;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俊的银行存款10901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