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永荣与袁秀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荣,袁秀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832号原告邵永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103034236),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袁秀庭(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810104112),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永荣与被告袁秀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永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永荣在本院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秀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邵永荣负担。审 判 长 彭 双人民陪审员 郎有金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