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邹国林与南信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树人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林,南信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树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粮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余立职业介绍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99号原告邹国林,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信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廷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韵,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树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童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春华,男。被告上海粮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童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春华,男。第三人上海余立职业介绍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林与被告南信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树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粮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余立职业介绍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元,减半收取计1,025.50元,由原告邹国林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