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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景浦与韩占英、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浦,韩占英,韩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223号原告崔景浦,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娄玮峰,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韩占英,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韩超,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661491M。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胜,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娄玮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战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占英、韩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6年6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韩占英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轻型货车在任丘市裕华路与会战道交叉口与原告崔景浦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崔景浦受伤,二车损坏。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韩占英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6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任丘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肢体多发伤。医嘱:“对症治疗,卧床休息1-2周,规范功能锻炼,5天后门诊复查,不是随诊。”2016年6月8日诊断为:右肾积水。2016年6月9日诊断为右侧肾盂、输尿管扩张。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5日经任丘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肾积水,右侧输尿管扩张。原告在任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共计4845.4元。原告住院13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共计1300元。原告在任丘市第二中学工作,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除绩效工资1740元,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74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娄玮峰护理,娄玮峰在任丘市吉昌齿轮厂工作,月工资3500元,原告的护理费应为1517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电动车施救费保管费200元,有任丘市明亮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602.4元。另查明,车牌号为冀J×××××的轻型货车的所有人为韩超,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景浦各项损失9602.4元。二、被告韩占英、韩超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承担,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崔景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