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梓朔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梓朔,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297号原告:李梓朔,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容,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号*号楼****室。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孝斌,总经理。原告李梓朔与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梓朔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梓朔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梓朔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梓朔负担。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