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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020号原告秦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元1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霍武星人民陪审员  刘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