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020号原告秦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元1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霍武星人民陪审员 刘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