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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与被告孟显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孟显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428号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经营者:王宝如,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显文,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与被告孟显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集贸市场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