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建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滦平县看守所。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住宿到程某某经营的亿安旅馆后,逐渐与程某某熟识,并在日常生活中获悉了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密码及卡内有15000余元存款。2016年7月2日,刘某某再次入住到亿安旅馆,趁程��某不在房间之际,从程某某放在床下柜子内的挎包里偷走了工商银行卡,到滦平县六一胡同南口的工商银行ATM机处,分两次共取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进其本人的银行卡上。后刘某某又趁程某某不在时将银行卡偷偷放回了程某某的挎包内。刘某某所盗窃的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赔程某某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事实和量刑事实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住宿到程某某经营的亿安旅馆后,逐渐与被害人程某某熟识,并获悉了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密码及卡内有存款。2016年7月2日,刘某某再次入住到亿安旅馆,趁程某某不在房间之际,从程某某放在床下柜子内的挎包里偷走了工商银行卡,到滦平县六一胡同南口的工商银行ATM机处,分两次共取出人民币15000元,存进其本人的银行卡上。后刘某某又趁程某某不在时将银行卡偷偷放回了程某某的挎包内。刘某某所盗窃的赃款均被其挥霍。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程某某人民币15000元,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报警及立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程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7月17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刘某某牡丹灵通卡(卡号×××)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9日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存、取款情况。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件的发现经过、报警情况及其通过ATM机录像资料上看取款人系刘某某。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盗窃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用途等事实情况。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用程某某工商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的人。7、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锡林浩特公安处开鲁车站公安派出所2016年7月2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上网通缉人员,被抓获归案。8、赔偿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程某某15000元,并取得被告人程某某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认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双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