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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8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国。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芳审 判 员 汤 瑞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泳筠杨佐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