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8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仕国。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普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堇电子有限公司、黄仕国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芳审 判 员 汤 瑞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泳筠杨佐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