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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向华与钟禹平、方凯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华,钟禹平,方凯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3251号原告:方向华,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钟禹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方凯宗,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方向华与被告钟禹平、方凯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被告钟禹平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本院需适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禹平、方凯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向华起诉称:2016年2月21日,被告钟禹平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3月21日前返还,该笔借款由被告方凯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钟禹平未予还款,被告方凯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方向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钟禹平返还借款18000元;2、被告方凯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方凯宗答辩称:不清楚钟禹平有没有还钱,且只看见原告方向华给了钟禹平现金7200元,并不是借条上写的18000元,而且如果一个月内还钱只要还9000元,我不知道钟禹平一个月过后没有还钱,不然我早就帮他还9000元了。庭审中,原告自认实际交付现金借款17200元,而非借条所写的18000元。被告方凯宗未作答辩。原��方向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被告钟禹平、方凯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方向华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由于被告钟禹平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方向华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原告方向华及被告方凯宗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21日,被告钟禹平向原告出具借款18000元的借条一张,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与2月21日将借款10000元与72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钟禹平,实际共交付借款172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被告方凯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主张债权的费用,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钟禹平未予还款,被告方凯宗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钟禹平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实际交付借款17200元而非借条所载明的18000元,被告钟禹平只须对实际发生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方凯宗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方凯宗与原告约定保证期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方凯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禹平追偿。综上,本院对原告方向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方凯宗关于其不知道被告钟禹平是否还款以及实际发生的借款仅为7200元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禹平返还原告方向华借款1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方凯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凯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禹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方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50元,由被告钟禹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方凯宗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晨人民陪审员  叶露青人民陪审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