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正田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正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7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正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石石肯村民委员会一村西村民小组大基新村4号首层。注册号440682000522860。法定代表人:田玉秀,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翔,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学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35468688-X。法定代表人:梁赞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成,该校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正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佛山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佛山外国语学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正田公司支付工程款58900.4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其中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4月22日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108400.40元,2016年4月23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58900.40元);二、驳回正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2400元,由正田公司负担1240元,佛山外国语学校负担1160元。上诉人正田公司上诉提出:一、正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8日、8月3日完成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行政楼招牌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广东外语外贸附设佛山外国语学校食堂楼招牌制作安装承包合同》项下的招牌制作、安装项目。佛山外国语学校迟迟未依约进行验收,导致正田公司无法如期收取款项。当正田公司追讨款项时,佛山外国语学校则以未开具发票为抗辩事由而拒绝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案涉项目完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正田公司未提供发票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亦未对佛山外国语学校造成任何损失,原审认定不开具发票即拒绝付款的合同约定有效,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二、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明显错误。佛山外国语学校一直以其未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免责抗辩,并未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并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的抗辩主张,亦未对违约金约定过高进行举证,原审不应主动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三、因佛山外国语学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正田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正田公司支付质保金。据此请求:1、改判佛山外国语学校支付工程款58900.40元及违约金(以49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日5‰计算及以6213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照日2‰计算)予正田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外国语学校承担。被上诉人佛山外国语学校答辩称:根据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的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案涉项目验收合格且正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否则,佛山外国语学校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因此造成延期付款的责任。正田公司于2016年1月4日才开具发票,故佛山外国语学校的付款时间应从2016年1月5日起算。另,逾期付款给正田公司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正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违约金的计付问题。案涉两份招牌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及发票事宜”中均明确约定“甲方(即佛山外国语学校)付款前,乙方(即正田公司)开具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等额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而不承担因此造成延期付款的责任”,此乃双方对付款条件作出的特别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佛山外国语学校在正田公司开具发票前,有权依据该约定对抗对方的付款请求权。此后,佛山外国语学校在正田公司开具发票后仍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审确定佛山外国语学校从正田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计付违约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虽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但佛山外国语学校原审答辩时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基于逾期付款给接受款项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的期待利益的丧失,按照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显然高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损失。原审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违约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所作之调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结果,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质保金一节,因该款项为保障案涉项目的质量与维修事宜而设,依据合同约定,只有在保修期满后且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始得支付,故正田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正田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1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正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续媚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