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申请执行史某某、杜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宽,张基城,邹宗清,史啟军,杜晓芹,礼泉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29号申请人卢庆宽,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基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邹宗清,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啟军,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晓芹,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礼泉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卢庆宽、张基城、邹宗清与史啟军、杜晓芹、礼泉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礼泉县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史啟军、杜晓芹名下股权过户于卢庆宽、张基城、邹宗清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25执3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