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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玉与岳阳县科学技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岳阳县科学技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94号原告张玉。委托代理人许毅。被告岳阳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99号。法定代表人何新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孝刚,岳阳县科学技术局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徐四友,岳阳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诉被告岳阳县科学技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现原告提出被告已履行其相应职责,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戴旻睿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