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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921号原告:王某1,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东韩村人,村民,现住。被告:王某2,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留楚村人,村民,现住。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尹连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