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炳贤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旭源投资有限公司、时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贤,黑龙江旭源投资有限公司,时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异33号案外人高洪军。申请执行人王炳贤。委托代理人佟彬彬。被执行人黑龙江旭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亮。被执行人时延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贤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旭源投资有限公司、时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洪军以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属于个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洪军称,你院查封黑C999**号雷克萨斯车是被执行人时延峰在2013年10月20日抵偿给我的,已经取得实际��有。由于时延峰外出,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查明,2013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时延峰与案外人高洪军达成以黑C999**雷克萨斯车抵偿债务协议,将该车抵顶173.75万元债务转让给案外人高洪军,并将车辆牌照、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给案外人高洪军。之后案外人高洪军带该车去外地工作。后期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时延峰,致使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高洪军与被执行人时延峰达成的以车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车辆属于动产,其物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时延峰已经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给案外人,该车物权即转移至案外人高洪军。因此,案外人高洪军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黑C999**雷克萨斯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庞金传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王忠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