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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文科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李吉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缦,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苏文科,男,回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文科典当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文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文科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文科主动履行了3万元还款义务后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文科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