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明辉与被执行人顾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辉,顾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蒋明辉。被执行人顾永华。本院在执行蒋明辉申请执行顾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明辉向本院申请执行顾永华应给付的赔偿款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顾永华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72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