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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毛永红与熊琼玲、占新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红,熊琼玲,占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毛永红,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熊琼玲,女,1976年0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占新立,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红与被执行人熊琼玲、占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