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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思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君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思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山脚路XXX-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孙浩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君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号XXX-XX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宝隆一方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殷进,总经理。被执行人:殷进,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思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君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殷进(2016)沪0230民初2070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殷进名下坐落于上海市三旋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君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上海君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500,000元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