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华伟、李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伟,李瑞海,王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3335号申请执行人:孙华伟,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瑞海,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王增亮,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孙华伟申请执行李瑞海、王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华伟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530.00元,已执行181000.00元,尚未执行245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增亮所属鲁G×××××车辆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以该次流拍价181000.00元抵顶相应案款。另查明被执行李瑞海长年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