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与夏中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夏中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75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负责人:莫言起,男,主任。地址:濮阳县文留镇中原油田一厂花园村。被告:夏中艳,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社区管理中心诉被告夏中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第一社区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