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希福与叶庆武、缪阿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希福,叶庆武,缪阿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25号原告蔡希福,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叶庆武,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缪阿香,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希福与被告叶庆武、缪阿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希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蔡希福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