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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希福与叶庆武、缪阿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希福,叶庆武,缪阿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925号原告蔡希福,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叶庆武,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缪阿香,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希福与被告叶庆武、缪阿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希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蔡希福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