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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5650号原告罗*。被告邹**。原告罗*与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邹雨馨跟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邹**答辩要点:被告供了两年多原告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双方性格合,被告有家庭责任感,家庭开支被告亦承担了一部分。因家庭收入来源不足,原告外出务工,2015年端午节后原告很少回家。夫妻没有打过架,只发生过争吵,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2日双方于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10日在被告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20日共同生育女孩,取名邹雨馨。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家彩礼4.88万元。婚后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原告称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没有负担经济开支。2014年9月30日原告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2015年端午节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称其执意起诉离婚的原因还在于原告父亲过世后,被告不愿拿出原告转给其用于办理原告父亲丧事的份子钱;原告转给被告用于被告代为偿还房贷的钱款。被告不但不还贷,还声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无理由由被告负担,被告的这些行为让原告心寒。被告则认为原告生小孩时因不刚结婚不久确实经济紧张。原告父亲去世时,自己刚借钱买车,没有钱送礼。原告仅转过两次款给被告代其还贷,其中一次是五千元,另外一万元是小孩满月酒收的礼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了小孩,双方并未发生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双方在家庭经济、财务方面的一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共同正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支持关怀,努力建设家庭,夫妻和谐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要求与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